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

最後陳詞(三)(約伯記第卅一章)

我與眼睛立約,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?從至上的神所得之分,從至高全能者所得之業是什麼呢?豈不是禍患臨到不義的,災害臨到作孽的呢?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,數點我的腳步呢?我若與虛謊同行,腳若追隨詭詐;我若被公道的天平稱度,使神可以知道我的純正;我的腳步若偏離正路,我的心若隨著我的眼目,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;就願我所種的有別人吃,我田所產的被拔出來。(約伯記第卅一章1至8節



本章約伯繼續他最後的陳詞,他說出自己的優點:1.意念純正(1-6節)。
2.不收受賄賂(7-8節)。3.從未犯姦淫(9-12節)。4.因為面對上帝的緣故(尊重上帝)而不藐視僕婢(13-15節)。5.與孤兒相處,如父子相待(16-23節)。6.不倚靠錢財(24、25節)。7.不離叛真神(26-28節)。8.不向仇敵懷恨(29、30節)。9樂於接待客旅(31、32節)。10.因避免被人藐視,故不隱瞞罪過(33、34節)。最後,約伯懇求上帝垂聽他所的表白,並願以‘畫押’(‘押’是希伯來文最後一個字母TAW,有‘最後的話 ’的意思,証明呈堂証供真實,與我國古代審案‘畫押’有異曲同工之妙)証明並無虛言(35節),他的目的在於希望上帝向他說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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