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

十條誡命是什麼?(出埃及記第二十章)

「1.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2.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……。3.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4.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……。5.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6.不可殺人。7.不可姦淫。8.不可偷盜。9.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10.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」(出埃及記第二十章3-17節


第一誡(v.3):不但不敬拜別的神,還須專一敬拜上帝(太6:24)。第二誡(vv.4-6):不但不雕刻偶像,並用誠實的心拜上帝(約4:24)。第三誡(v.7):主要不可用上帝的名發誓。第四誡(vv.8-11):我們為了愛主的緣故,在主日要專一親近上帝(來4:9、10)。第五誡(v.12):「孝敬」包括在言談、心思、禮貌、物質上表達出對父母的尊敬。第六誡(v.13):不但不殺人,更要愛惜自己和別人的生命。第七誡(v.14):包括在思想上的清潔。第八誡(v.15):包括不可偷取上帝的榮耀,不可偷取時間(替人工作要負責)。第九誡(v.16):說話要造就人。第十誡(v.17):總意是「不可貪心」。到了新約時代,主耶穌將這誡命用兩句話全包括了,就是「敬畏神(前四誡);尊重人(後六誡)」(路加福音十章27節),在‘尊重人’中,孝敬父母居首位,且是唯一帶有應許的誡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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