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

十條誡命(出埃及記第二十章)

「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:『我是耶和華你的神,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。1.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… 2.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。…3.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。…4.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…。5.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…6.不可殺人。…7.不可姦淫。…8.不可偷盜。…9.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…10.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』」(出埃及記第二十章1至17節


基督徒與十誡:第一誡(v.3):不但不敬拜別的神,還須專一敬拜上帝(太6:24)。第二誡(vv.4-6):不但不雕刻偶像,並用誠實的心拜上帝(約4:24)。第三誡(v.7):主要不可用上帝的名發誓。第四誡(vv.8-11):我們為了愛主的緣故,在主日要專一親近上帝(來4:9、10)。第五誡(v.12):「孝敬」包括在言談、心思、禮貌、物質上表達出對父母的尊敬。第六誡(v.13):不但不殺人,更要愛惜自己和別人的生命。第七誡(v.14):包括在思想上的清潔。第八誡(v.15):包括不可偷取上帝的榮耀,不可偷取時間(替人工作要負責)。第九誡(v.16):說話要造就人。第十誡(v.17):總意是「不可貪心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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