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

立起典章(一)(出埃及記第廿一章)

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 」(出埃及記第廿一章12至17節


首先請將今日經文讀一遍,再看今天這經課(事實上,每天都當如此)。第21至23章是民事刑法(Civil Law),由於上帝關心百姓,連很瑣碎的事也顧及,在人權方面包括:1.待僕之例(vv.2-11),上帝要人人平等,為奴六載,第七年要回復自由,除非他愛主人不願離去(v.6)。2.糾紛之例(vv.12-27),上帝要管理主僕之間的事,也管理父母兒女之間的事,「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,以手還手,以脚還脚,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」(vv.24、25),是要阻「過度的報復」,而錯手殺人者,可以避入「逃城」(v.13)。請特別留意15及17兩節,原來《聖經》明確規定,打罵父母與殺人之罪同等級,都得治死。3.疏忽之例(vv.28-36),在此看見上帝處事細心公平,非世上律法可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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