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

祭物律例(利未記第廿二章)

耶和華對摩西說:「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: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、歸給我的聖物,免得褻瀆我的聖名。我是耶和華。你要對他們說: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,凡身上有污穢、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、歸耶和華聖物的,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。我是耶和華。(利未記第廿二章1至3節



這章首先論及祭司吃祭物的條例(vv.1-16),祭司及其後代若不潔,不可挨近耶和華上帝的聖物,日落的時候若潔淨了,就可以吃本來是他的食物(聖物)。同時,寄居的外人不可吃聖物(獻祭的東西)。其次,本章再論及祭司獻供物的條例(vv.17-33),祭司的責任在詳細察看祭牲(vv.22-24),一個事奉上帝的人,有責任勸導百姓尊重耶和華上帝,因此祭司祭牲都要聖潔。至於為什麼第八天以後才可獻上?(v.27)沒有特別明顯的意義,但從以色列以「八」代表「新生」來看,或許與他們嬰兒第八天行割禮有相同觀念。獻感謝祭固然重要,蒙上帝悅納更重要(v.29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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