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7月3日 星期五

立約簽名(尼希米記第十章)

其餘的民、祭司、利未人、守門的、歌唱的、尼提寧,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神律法的,並他們的妻子、兒女,凡有知識能明白的,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,發咒起誓,必遵行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,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、典章、律例;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,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。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,或什麼聖日,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,我們必不買。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,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。(尼希米記第十章28至31節



在尼希米、以斯拉舉行了講經大會和奮興會後,眾人要簽名立約以示同心,這一章也不厭其詳地將參加簽名者的名字列出。簽名之餘必須付上實際行動,就是‘奉獻’:為上帝殿的使用(為祭司食用的陳設餅、素祭、燔祭、安息日、月朔、節期、贖罪祭及上帝殿一切費用)奉獻(32、33節);每年各族輪流定期奉獻獻祭的柴,燒在耶和華上帝的壇上(34節);獻初熟土產和果子(35節);奉上頭胎兒子(用代贖方式)和首生牛羊(36節);將地上所產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,又奉給聖殿中作事奉者的祭司。我們身為基督徒,除了在心志上與上帝立約之外,也必須在金錢上、時間上付出‘奉獻’的行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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