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

守節獻祭(申命記第十六、十七章)

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。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;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。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為要加添他的馬匹,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:『不可再回那條路去。』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恐怕他的心偏邪;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。(申命記第十七章15至17節



逾越節、七七節、住棚節三個朝聖的節期,分別要注意不可忘記在埃及為奴的日子、又按各人自己的力量,照耶和華你上帝所賜的福分,奉獻禮物。同時,在國中行政要公義((16:18-20),「不可屈枉正直,不可看人的外貌,不可受賄賂」是基本原則。若爭訟之事發生(17:8-13),必須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之地,去見祭司和審判官。若要立君王,除了選立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弟兄之外,被選為王者要守四個規則:1.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。2.王不可使百姓回到往埃及之路。3.王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。4.王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。((17:15-17),其後所羅門的聯合王國被上帝懲罰成為「分裂王國」,就是因為他將以上四個規則都全犯了,實行使人惋惜。(見列王紀上11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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