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

倫理律例(利未記第十七、十八章)

耶和華對摩西說:「你曉諭以色列人說: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,那裡人的行為,你們不可效法,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,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,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。你們要遵我的典章,守我的律例,按此而行。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所以,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;人若遵行,就必因此活著。我是耶和華。……」(利未記第十八章1至5節



在十七章論到禁止吃血,因為血有特別的象徵意義:血有生命和血能贖罪(v.11)。到了第十八章論及倫理律例,說明婚姻是神聖的,上帝要我們在這事上保守自己,從而與外邦人(當時外邦人在男女關係上不注重聖潔)有分別,同時,在此律例宣佈之前,兄弟姊妹可以結婚,乃是由於人類社會制度未有基礎而又需要繁殖,在這一章規定人不可亂倫,不厭其煩的從每一種身份去命令(露下體即亂了倫),第18節有「不可多妻」之意,雅各既娶利亞又娶拉結,兩姊妹就成了對頭。19-23節論到不可行淫就提及外邦人所拜的其中一個偶像摩洛,第24-30節是總結,不妨再多讀一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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