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

懲治律例(利未記第二十章)

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,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;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,所以我厭惡他們。但我對你們說過,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,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、流奶與蜜之地。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,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。所以,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;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,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,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。你們要歸我為聖,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,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,使你們作我的民。(利未記第二十章23至26節



今日經文可說是18、19兩章的補篇,前兩章論述有關人與人間行為的條例,本章則補述違反這些條例的刑罰。清楚列明有四種人要治死:1.將兒女獻給摩洛的要治死,「摩洛」是迦南人所拜的神祇,「摩洛」是用金屬鑄成中心留空的巨大神像,獻祭時內籠加火將金屬摩洛燒至赤熱,將兒女放在舉起雙手的鑄像臂彎中,何等殘暴!2.咒罵父母的要治死(v.9):任何家庭若不遵照《聖經》的教導運作,都不會幸福快樂。3.淫亂的要治死(vv.10-21):在此提到同性戀者(v.13),同時,弟為兄立後之例(v.21對比創38:8申25:5-10)當取消。4.交鬼
的要治死(vv.6、27)。我們要謹守上帝的吩咐,否則自取滅亡(v.22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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