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

祭司律例(利未記第廿一章)

耶和華對摩西說:「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: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,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、兒女、弟兄,和未曾出嫁、作處女的姊妹,才可以沾染自己。祭司既在民中為首,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。不可使頭光禿;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,也不可用刀劃身。要歸神為聖,不可褻瀆神的名;因為耶和華的火祭,就是神的食物,是他們獻的,所以他們要成為聖。(利未記第廿一章1至6節



祭司是上帝特選的,是上帝的代表,為人辦理祂的事,因此在生活上要有好榜樣,上帝對祭司成聖的要求也特別高。1.祭司不可親近死人(vv.1-5),善於控制感情(v.7),不可為感情阻碍事奉。2.自己的配偶也要聖潔(vv.13、14),也確保後代聖潔(v.15)。3. 在身體上(vv.16-24),上帝要求親近祂的人有健全的身體,這是《舊約》的要求,新約時代則看人的內心。使徒彼得說:「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,是有君尊的祭司,是聖潔的國度,是屬上帝的子民。」(彼前2:9)而在「信徒皆祭司」的教會中,非指會眾擁有當日祭司的職份,而是要求我們在心志和生活上的聖潔,當如昔日祭司般討神喜悅,切勿濫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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